复杂继承起争议,谁才是这份遗产的合法继承者?

发布日期:2025-07-15 浏览次数: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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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家庭财富传承与情感延续的进程中,遗产继承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当被继承人离世,未留下遗嘱,复杂的亲属关系和法律条文交织,极易引发继承争议。此时,继承权公证作为定纷止争的关键环节,凭借严谨法律审查与专业判断,为解决家庭纠纷、维护亲情纽带提供有力支持。

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秦某因病离世,留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秦某与其配偶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与李某育有一子小秦。秦某父亲早逝,母亲闫某在秦某去世一个月后也相继离世。闫某共育有五个子女,大女儿秦某某先于闫某去世,秦某某的三个子女均在世。由于秦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各继承人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激烈争议。秦某某的三个子女主张代位继承母亲应得份额;秦某的其他兄弟姐妹认为母亲闫某后于秦某去世,他们有权转继承闫某应继承的遗产;秦某配偶李某和儿子小秦对自身继承份额计算方式也存在疑惑,各方僵持不下,家庭矛盾一触即发。为妥善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各继承人共同来到北疆证处同德业务部申请继承权公证。

公证审查过程

    我处受理申请后,迅速开展工作。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详细梳理各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通过查阅户籍档案、走访社区及相关知情人,确认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针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明确秦某某的子女在其母亲先于被继承人闫某去世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利;而闫某在秦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秦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在世的子女转继承 。考虑到房产为秦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先将房产一半份额分出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作为秦某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公证员解析

     公证员温君表示,本案核心在于准确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则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在实际处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深入了解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抽丝剥茧理清复杂法律关系,确保公证结果合法、公正、准确。同时,公证员提醒广大市民,提前订立遗嘱是避免继承纠纷最有效方式,可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减少家庭矛盾。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结论

    经过公证机构严谨细致的审查与调解,各继承人最终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明确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了家族和谐。此次案例为类似复杂继承纠纷提供宝贵借鉴,彰显继承权公证在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处同德业务部 公证员温君

内容整理:吴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