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申请人贾女士,近期因身体原因去医院检查,不幸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突如其来的疾病让贾女士心生担忧,她害怕自己会有意外发生,便希望能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妥善安排。贾女士名下拥有一套房屋,她希望在自己离世后,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女儿,并且明确只给女儿一个人,不作为将来女儿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带着这样的诉求,贾女士来到了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向公证员齐文红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
公证员在受理贾女士的申请后,向她详细说明了遗嘱公证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贾女士需在意识清晰、自愿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其次,公证员会对贾女士提供的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房产的权属清晰,属于贾女士可合法处分的财产。在遗嘱内容方面,公证员特别强调,要明确指明房产中属于贾女士的份额由女儿个人继承,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在女儿继承房产后,即便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该房产也不会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而被分割。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例中,贾女士通过遗嘱公证,将房屋中自己的份额明确指定由女儿个人继承,符合上述法条中 “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从而保障了女儿对该房产份额的单独所有权。
遗嘱内容的明确性: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就房产继承而言,要明确房产的具体信息,如地址、面积、房产证号等,以及指明是将房产整体还是部分份额留给继承人,同时明确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此外,若有特殊要求,如像贾女士希望房产仅归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必须在遗嘱中清晰表述。
财产权属的审查:公证员会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权属进行严格审查。这要求遗嘱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归其所有,只有产权明晰的财产,遗嘱人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合法处分。
作用
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实现:通过遗嘱公证,贾女士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房产份额顺利地留给女儿,并且保证女儿对该份额的单独所有权,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家庭财产纠纷,让贾女士在面对疾病时,对身后事能有更安心的安排。
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贾女士的女儿来说,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她合法继承房产份额的有力依据。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凭借公证书能够更顺利地完成相关流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预防家庭纠纷:在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明确的情况下,家庭内部可能会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贾女士的遗嘱公证,明确了房产份额的归属,提前化解了潜在的家庭矛盾,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结
遗嘱公证的重要性:遗嘱公证能够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后续的遗产继承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能够减少因遗嘱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像贾女士这样明确财产归属意愿的情况,遗嘱公证能让她的想法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本处北方业务部 公证员齐文红
内容整理:吴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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