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说明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委托是指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购房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人名下房产的相关事宜。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委托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可代办。
3、委托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材料准备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③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
2、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④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是为了证明委托人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是否有权独立处分该财产,委托人必须如实按公证员要求提供。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根据章程规定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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