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申请人贾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张女士来到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神情焦急地向公证员齐文红陈述:贾女士与路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严重分歧,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已无法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贾女士决定通过向路女士送达《律师函》的方式,正式解除租赁合同。然而,鉴于以往沟通不畅的情况,贾女士担心直接送达存在争议,且无法留存有效送达证据,为确保送达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向我处申请对邮寄送达《律师函》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齐文红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查,确保申请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随后,在公证员及公证助理员的全程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张女士按照正规流程,将《律师函》装入信封,并准确填写了收件人路女士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着,前往指定的邮政网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该信件,并现场取得邮寄单据。公证人员对上述整个过程进行了详细记录,确保每个环节都真实、客观。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的重要类型,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规则,确保公证行为合法有效。
公证员有话说
公证员齐文红表示:“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文书送达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一旦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或无法证明送达事实,可能会对后续维权产生不利影响。保全证据公证就像给送达行为上了一份‘法律保险’,通过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固定证据,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善于借助公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结语
这起案例充分彰显了保全证据公证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而公证作为法定证明手段,能够以严谨、规范的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面对合同纠纷等矛盾时,当事人应积极借助公证力量,提前防范法律风险,让纠纷解决之路更顺畅、更有保障。同时,也体现出公证机构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重要职能,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本处北方业务部 公证员齐文红
内容整理:吴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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