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配不公,公证怎么解决?

发布日期:2025-09-01 浏览次数:19次
字体大小:

引言:老人名下的房产,没有订立遗嘱,老人去世后,三兄妹就房产继承问题存在争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证是如何解决的?

基本情况:李老先生突发疾病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有一套房产,继承人为两子一女,三兄妹就名下房产继承产生分歧。长子以“与父母同住、照料最多”主张多分,次子坚持法定继承应均分,已出嫁的女儿则表示自己虽然出嫁,但也经常回来看望父母,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样也有权继承,争议致使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陷入僵局。

三兄妹来到北疆公证处仲泰业务部求助。公证员先安抚当事人情绪,继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解释: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但考虑到亲情维系,公证员并未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而是分别与兄妹三人深谈,梳理各自诉求与情感顾虑。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共识:房产由三人共同继承,长子因尽孝较多适当多分份额,次子与女儿均表示认可。

公证员为其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当三兄妹拿到公证书时,积压的矛盾得以化解,笑容重回脸上,家庭关系也逐步回归和睦。既体现了法定继承的法律原则,也通过公证调解兼顾了亲情伦理,为同类家庭纠纷提供了“法律厘清权益、调解修复关系”的实践参考

             

法律小课堂

法条链接

关于继承公证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继承顺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产分配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

三、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定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有一些推定规则来确定继承顺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定义了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则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案例中,继承人共三名子女,一般应当平均分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案例中,长子因尽孝较多,所以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处仲泰业务部 公证员赵敏

内容整理:吴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