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部分购房人选择向开发商购房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为其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如今,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后续还需购房人配合完成产权证办理及抵押登记等一系列手续。
基本情况:近期,一位购房人因事务繁忙,明确表示仅有时间办理产权证,没有时间办理后续抵押登记手续。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公证员史国辉积极协调,制定了一套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公证员主动将当事人约到不动产办证大厅,并提前起草好相关委托书。在办证过程中,当产权证办理完成,公证员第一时间获取房本照片,通过工作群将信息传递给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根据房本信息迅速修改完善委托文书具体内容,并及时回传至不动产大厅的公证员手中。随后,公证员史国辉现场打印文书,指导当事人完成签字确认等手续,顺利完成委托办理抵押登记事项。
公证有话说:此次服务,通过公证员史国辉灵活协调、多环节联动配合,既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时间紧张的实际困难,又有效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办证效率,避免当事人多次奔波,切实为群众解决了办事难题,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也为类似复杂情况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2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本处仲泰业务部 公证员史国辉
内容整理:吴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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