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数字化时代,手机号码早已不只是一串简单的数字,它关联着我们的社交、金融、工作等多个重要生活领域。近日,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就迎来了这样一位当事人郭某,他想继承母亲侯某某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却对其中的法律规定一头雾水。手机号码究竟能不能继承?公证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个真实案例。
案例背景:2024年12月,郭某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了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他向公证员汪渊倾诉,母亲侯某某刚刚离世,而这个手机号码母亲已经使用多年,上面绑定了诸多重要的金融账户、商业资源,对他来说意义非凡,他希望能继续使用这个号码。
公证员汪渊认真倾听了郭某的诉求后,详细地向他解释道: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用户是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从而获得了使用权。但别小看这使用权,由于它具备财产属性,比如像郭某母亲手机号码绑定的金融账户、商业资源等,所以可以将其视为虚拟财产,这就适用《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就是说,郭某是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的。
随后,公证员进一步了解郭某的家庭情况,得知郭某是独生子女,其父亲先于母亲死亡,姥姥姥爷也都先于母亲去世。公证人员为了严谨确认手机号码的归属,与移动公司进行了核实,确定该手机号码是在郭某父亲去世后申办使用的,所以可以认定为被继承人侯某某的个人财产。
明确这些关键信息后,公证员指导郭某准备父母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郭某又前往移动营业厅给手机号码充值,营业厅为他出具了一份《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清晰显示了手机号码与机主姓名(侯某某),这无疑成为了关键证据。当天下午,公证处便依据齐全的材料,为郭某办理了继承公证,顺利帮他解决了手机号码继承的难题。
公证员有话说:在日常生活中,像手机号码这类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逐渐增多。大家要清楚,虽然手机号码所有权归国家,但我们获得的使用权附带诸多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继承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各类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实工作,这样才能高效、顺利地完成公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属于可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范畴。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用户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协议获得手机号码使用权。
本处北方业务部 公证员汪渊
内容整理:吴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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