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儿子意外离世,公证助力解忧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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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朱甲(化名)带着86岁高龄的父亲到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办理委托公证,其弟弟朱乙(化名)近日不幸去世,朱乙生前缴纳过社保,因去世时未达退休年龄,可能涉及社保退费的问题,现在要证明朱乙生前一直处于在职状态,就需要其直系亲属去银行打印朱乙的工资流水。由于老父亲年事已高,双目失明且行动不便。故决定委托自己去银行打印已故小儿子朱乙的工资流水。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我处公证员肖丹阳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程序及要求,并确认了委托的真实性和必要性,鉴于朱甲的父亲双目失明,公证员则以清晰、温和的语言与其交流,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公证遵循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需要详细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而不能笼统的进行委托。

提供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材料时候,根据委托的事项及法律关系,提供相关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代为办理事项的相关凭证(例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委托公证时,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公证人员根据代办事项的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